議事 | 文/邱 林
備受世人關注的日本福島核污水排海近日再次引發(fā)熱議。據日本東電公司最近發(fā)布消息稱,該公司的挖掘機抵達了離岸1公里海域的出口附近,將進入挖掘的最后工序。包括核電站廠區(qū)內與排放有關的設備在內,東電爭取今年6月底前完成,排海作業(yè)最快7月以后開始的可能性增大。
(相關資料圖)
屆時,含有碘-129、鍶-90、釕-106、碳-14,氚,碘131,銫137這些可導致人體癌變、白血病等有害物質的核污水將倒入大海。針對核污染水處理,日本官方此前曾提出過5種方案,分別是地層注入、海洋排放、蒸汽排放、氫氣排放和地下掩埋。2021年4月,日本官方最終敲定成本最低的方案,即排入海中。按照現(xiàn)在計劃,日本將持續(xù)排放核污水30年。但這個期限很可能只是一個幌子,其排放時間可能會延長到60年。
其實,除了現(xiàn)有的核污水,日本還有兩類核污水如何處理沒有說清楚。一是為了減少儲存量,日本從核污泥中抽出的高放射性污水;二是未來退役會產生更多更強的核污水。未來,日本很可能將上述兩類新增的放射性更強的核污水一并排入大海中。這些核污水一旦排海,不僅會會影響到鄰國海域,甚至對全球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嚴重影響。
顯然,這是一個嚴重的國際公共事件,必然引起中國、韓國、俄羅斯等周邊國家的極大關注。2022年9月9日,針對日本東電公司公布的相關信息,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毛寧表示,日方在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存在諸多疑點、國際社會合理關切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的情況下,執(zhí)意強行推進排海方案及排海管道工程建設,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中方敦促日方停止強推核污染水排海計劃,認真回應各國正當關切,切實履行應盡的國際義務。
人們清楚的記得,發(fā)生在37年前(1986年)的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其現(xiàn)場仍舊是人類禁區(qū),那里的核輻射強度仍舊很高,而福島核事故同樣是7級核事故,對人類和環(huán)境的威脅同樣是十分巨大的。明知對相關國家的民眾造成傷害,日本仍要將核污水排入大海,不僅違反《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倫敦傾廢公約》等國際法規(guī),而且還拿地球環(huán)境和全人類的健康開玩笑,是日本的鄰國完全無法接受的。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huán)境的保護和保全”規(guī)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huán)境的義務”,并明確以下義務:一是避免造成他國污染的義務;二是不將損害或危險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日本排污入海造成的“公約”所指的“海洋環(huán)境污染”,并將污染擴展到日“行使主權權利的區(qū)域之外”,屬于“將危險從一個區(qū)域轉移到另一個區(qū)域,或將一種污染變成另一種污染”的行為。
《倫敦傾廢公約》第194條規(guī)定,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或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huán)境污染,并不得給其他國家的環(huán)境造成損害?!?lt;倫敦傾廢公約>1996年議定書》明確提出“只要不能證明沒有其他替代處置方法就不能傾倒”的風險預防原則。日本排污入海顯然違背該原則。
從上述規(guī)定看,日本在制定福島核電站污水處理方案之前,有義務基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倫敦傾廢條約》等國際法規(guī)與包括中國、韓國、朝鮮和俄羅斯在內的鄰國進行公開透明的溝通,使各國能夠充分了解并接受相關風險。
如果日本強行實施核污水排海,并產生嚴重后果,中國作為《倫敦傾廢條約》締約國,有權向另一個締約國——日本提出賠償。因該條約規(guī)定“締約國采取的行動不應使損害或損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間接地從環(huán)境的一個部分轉移到另一個部分”,否則,可按國際法原則要求賠償。日本是在并未證實“傾倒是避免威脅的惟一辦法”時擅自進行排放核廢水行動的。
根據國際環(huán)境法的基本原則,尊重國家主權和不損害國外環(huán)境是各國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如果不把核污水排到大海,那么如何處置是日本的內政;但日本想將核污水排到大海,就變成嚴重的國際問題。海洋是屬于全世界的,日本這一做法將嚴重損害國際公共健康安全和周邊國家民眾的切身利益。
標簽:
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