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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方旗下廈門公司被罰 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業(yè)務
發(fā)布時間:2023-08-11 16:12:34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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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北京8月11日訊信用中國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廈﹞文綜罰字﹝2023﹞D3-011號)顯示,新東方無憂(廈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被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罰款3500元。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7月19日。

2022年5月至11月,當事人為方便學員學習及作為早期招生資料使用,先后擅自編輯排版了《學神養(yǎng)成日記》《六級備考指南》等6種出版物,并委托廈門量盛圖文設計有限公司印刷裝訂,編印次數均為1次,共計印刷600冊,已全部完成交付,印刷總費用為1612.5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擅自從事出版物出版業(yè)務。另查明,當事人編輯排版上述出版物系前員工使用個人電腦編輯排版,且該員工現已離職,認定當事人無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當事人出版上述出版物主要用途為方便學員學習,免費贈送學員使用,認定當事人無違法所得。依據1991年1月10日《新聞出版署關于處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計算非法經營額的批復》的計算方法,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612.5元。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沒收《學神養(yǎng)成日記》《六級備考指南》等6種75冊非法出版物;罰款人民幣3500元。

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fā)現,新東方無憂(廈門)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為新東方無憂(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新東方無憂(北京)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為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出版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fā)行業(yè)務,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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