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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 左琳)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卡拉OK”這種娛樂形式已經逐漸由線下轉為線上,點歌機設備也開始普遍具有通過網絡在線點播歌曲等功能。12月15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舉行新聞通報會,對轄區(qū)審理的網絡音樂著作權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
原告A公司為涉案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B公司是一家專業(yè)生產和銷售家庭娛樂影音設備的企業(yè)。被告生產并銷售的一款點歌機,向用戶提供涉案MV的在線點播及下載、播放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點歌機系委托案外人制作,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點歌機銷售頁面、外包裝、機身以及系統(tǒng)界面中均顯示被告為制造商。被告生產并銷售的點歌機中提供有涉案視聽作品的在線點播服務,且能夠下載后在斷網狀態(tài)下正常播放。該行為系將涉案作品置于網絡環(huán)境中,使不特定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符合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特征。被告應就未經授權提供視聽作品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被告刪除點歌機曲庫中的涉案歌曲并賠償原告相應經濟損失。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提示,點歌機生產者對產品具有控制權,就其未經授權在點歌機中提供MV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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