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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車對雙方都有風險,但如果消費者買到事故車的話,可能車商的損失更大。比如下文車主花80萬買路虎,退一賠三后,購車預(yù)算直接能買法拉利。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泡水車”案件。2021年2月,上海的鄔先生以83.5萬元的價格從某車商處購買了一輛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車。
《銷售合同》中約定,車輛無水泡、火燒、重大事故,所售車型發(fā)動機變速箱無異常。鄔先生稱,買車十天后在路虎4S店對涉案車輛進行正常維保時,維保人員稱該路虎車系泡水車,曾被拖至該4S店維修。
鄔先生前往二手車商處協(xié)調(diào)溝通,對方經(jīng)理現(xiàn)場自認從原車主采購該車時,已經(jīng)獲知車輛在野外泥坑越野時,陷入水坑并進水,導(dǎo)致車輛功放音響損壞。經(jīng)多次協(xié)調(diào),二手車商拒絕承擔責任。
鄔先生將二手車商起訴至上海奉賢法院,要求撤銷《銷售合同》,被告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shù)取?/p>
隨后,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時,委托鑒定機構(gòu),再次對本案路虎車,是否為泡水車進行了鑒定。結(jié)果鑒定結(jié)論顯示,該車“曾被水淹并已達到一定深度”。開庭時,鑒定機構(gòu)改革工程師還出庭作證,證明該車屬“泡水車”。
上海奉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二手車交易中心在明知本案車輛的車廂曾經(jīng)進水的情況下,不僅隱瞞該事實,反而向原告鄔某保證“無重大事故、無泡水”。
其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令原告鄔某陷入錯誤認知,從而以正常價格,購買了本案車輛。被告二手車交易中心的行為,依法已構(gòu)成了欺詐。
判決撤銷雙方之間的汽車銷售合同,鄔某返還車輛給二手車交易中心,二手車交易中心退還鄔某購車款83.5萬元,并承擔鄔某購車款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50.5萬元,合計3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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