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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 魏蔚)8月8日,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經營范圍應登記相應業(yè)務類別。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業(yè)務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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